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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监督单位界定标准说明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网吧(所有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网吧) (6)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除外)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 2、老人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上述床位是按每床一人计算) 5、市、区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检察院、人民法院; 3、市级、区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发电厂(站); 2、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包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时间员工在50人以上”是指同一时间同一个车间的员工在50人以上)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1、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不包含高层居民住宅)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 十二、其他发生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等企业; 2、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纺织、可燃制品等加工企业; 3、营业厅在200平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4、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另要说明的情况: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于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监督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者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3、同一层面的二个单位内部相邻或相通(公共部位除外),如防火分隔达到规定的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以各自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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