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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审批和验收权限

1、1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审核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由各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核。

  • 市管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 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3.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审核。

  • 市管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市公安消防局办理;
  • 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由所在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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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开发支队   支队总机:66293490、6629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