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审批和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领取并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4)工程总平面图;
(5)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6)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7)审核中需要涉及的其他图纸及说明;
(8)国家、市重点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应报送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布局及书面申请报告等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1)建筑装修单位申请报告;
(2)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
(3)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4)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说明;
(5)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6)与防火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3.搭建临时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搭建临时建筑防火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临时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3)平面图、建筑材料机构件说明;
(4)与防火有关的电器设计和说明;
(5)临时建筑的使用说明及防火措施。
4.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核程序
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核程序,需要填报以下材料:
(1)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在表的右上角加盖公章有效。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以及《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表》。
(4)室内可燃材料装修阻燃性能《检验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灭火疏散预案。
(8)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发[2002]74号)文件要求,建立火灾重点报警系统证明。
(9)其它材料。
(10)申请单位应将报送的图纸、资料(A4大小)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注:报重点保卫处的项目所有资料需用A4大小的黄色牛皮纸档案夹装订)。
5.大型活动消防审批程序
大型活动包括展览、展销活动;大型文艺、体育活动;需要填报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在表的右上角加盖公章有效。
(2)活动方案及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展位或舞台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说明。
(5)电气设备、明火使用情况等资料及相关材料说明。
(6)活动的选址、亭棚、展位布局情况。
(7)申请单位应将报送的图纸、资料(A4大小)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6.建筑防火审批时限
一般工程七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十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时限
(1)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送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应装订成册(规格为27cm20cm)。
8.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前往检查,检查后一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