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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审批程序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审核。

(1)申报单位应当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建筑总平面图,娱乐场所平面图,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火责任制度,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

(2)图纸资料齐全后,申报单位填写《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审核申报表》;

(3)经核准符合要求后,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七日内给予批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十日内给予批复。

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的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审核。

(1)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表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至少六日送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并报送以下资料:

a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c 灭火疏散预案;

d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审批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二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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