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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办理程序和时限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生产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单位总平面图及主要工艺流程; (4)工商执照(复印件); (5)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处置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及消防器材配置情况;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生产管理、操作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2.使用液化石油气(总量在40kg以上,500kg以下)的单位用户,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报告; (2)单位总平面图及储存、使用地点平面图; (3)储存间电器设备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情况; (4)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器材配置情况; (5)储存、使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3.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储存、经营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储存、经营的主要物品名称、数量; (4)工商执照(复印件); (5)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及处置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经营管里、储存保管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运输报告; (2)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4)运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应具有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使用证》; (5)消防安全制度; (6)运输车辆停放场地证明; 另外,还应出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运输车辆的技术检测报告; 5办理时限: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申报资料齐全,自接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与审批或答复;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申报资料齐全,车辆检测合格后,三日内给与审批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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