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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应对措施作者-河北支队 时间-2007-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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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存在大量的未经审批即进行营业的网络服务场所,笔者通过对几家这类场所走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均为一个安全疏散门,有的安全疏散门向内开启不利于人员疏散;有的场所虽有第二安全疏散门却由“铁将军”把守;有的安全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宽度均达不到规范要求;有的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网城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地上三、四层,但自动消防设施不到位;大部分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的营业场所、楼梯过道等处未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场所内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紊乱,灭火器配置量少质差,法人及网管人员对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了解过少,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消防安全管理跟不上,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三)场所内人为火灾隐患时隐时现。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属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尽管在开办前履行了消防审批程序,有的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已完全符合消防安全使用条件,但由于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在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内不严格按照消防部门核定的数量要求经营管理,擅自增加微机台数,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改变室内安全布局,第二安全疏散门长期被铁将军把守,在营业场所内擅自增设临时电器线路和取暖设施,乱堆乱放可燃杂物,抽烟现象较为普遍,在消防安全方面留下了新的火灾隐患。(四)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虽然每个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内都制定并悬挂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牌,但这都是为了迎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由于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网城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因此业主们在制定制度的内容上过于简单,不切合实际,甚至于原原本本从其他场所抄袭而来,不加任何修改,在制度的管理和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笔者通过对几个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走访调查情况看,大多数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都是由网管负责经营,而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的所有人根本不在经营场所,有的不知去向,有的在原单位上班,这样既不利于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使消防安全失控漏管,发生火灾事故后又无人组织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造成更大的损失。三、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具备的基本防火要求(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要求: 1、对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的要求:此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②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③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2、对安全疏散的要求:①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②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设在地下建筑时,当其地下层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设有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3、对建筑构件的要求: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对消防设施的要求: ⑴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设置在地下、半地下;②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③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⑵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①设置地地下、半地下;②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5、对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要求: 1、对建筑本身的防火要求:(1)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2)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设置的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3)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5)网络服务经营性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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